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不周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不周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不周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不周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

上诉人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凰公司)、上海银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核公司)、上海不周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周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倍轻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倍轻松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以“眼部按摩器(isee4)”为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0,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鼎昇公司、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眼部按摩器,侵犯倍轻松公司的专利权,给倍轻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鼎昇公司、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销毁库存产品、半成品;

赔偿倍轻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本案其中一个被告鼎昇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对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全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错误。

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经营地址均在上海市,三公司均与鼎昇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

倍轻松公司提供了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在天猫网页展示的涉案图片,而倍轻松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显示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与鼎昇公司有代理销售、供货和委托销售等关系。

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倍轻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倍轻松公司起诉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42542号《公证书》,载明倍轻松公司的代理人与公证员于2015年3月21日上午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青海大厦21楼,倍轻松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个护眼仪EM04,并取得交货人交付的名片一张及编号为0824718的《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书》所附编号为0824718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上盖有“深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名片复印件印有“深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张磊、总经理”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其中一个被告鼎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倍轻松公司将鼎昇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在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42542号《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是其对诉权的选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与鼎昇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销售、供货和委托销售等关系,属于实体审理查明认定的问题,本院在管辖权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倍轻松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天凰公司、银核公司、不周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