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437号原告王凯旋,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第三工业区。
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8号楼1至6层。
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旋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生产、销售主要在广东省境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8号楼1至6层,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称的涉案“高明红”系列白酒的网上销售服务公司,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选择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
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