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08号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王富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瑞鼎鑫聚君悦烟酒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10号。
经营者张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瑞鼎鑫聚君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