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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易惠得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易惠得食品超市,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号。

经营者陈金泼,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杨正,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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