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风尚徐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88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风尚徐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风尚徐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88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2MA0U1LUWX6,经营场所辽宁省普兰店市银海商厦2号屋。

经营者赵作云。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风尚徐阳手机配件经销店,工商注册号:210104600316103,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华润万家超市联合路店二层。

经营者徐阳。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银海商厦新时代通讯器材商店、沈阳市大东区风尚徐阳手机配件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