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
经营者:周建生。
委托代理人:周福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杨毅。
委托代理人:李鑫。
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为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知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好又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