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113号
案件名称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13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国,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