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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7刑更第647号
案件名称赵建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建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647号罪犯赵建林,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穗越法知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赵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

2015年8月获得表扬。

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七千八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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