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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豪生与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执391号
案件名称左豪生与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左豪生;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左豪生,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中寨九斗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文。

被执行人:李奇武,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层C209号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左豪生与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汕头市集豪实业有限公司、李奇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左豪生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李奇武的营业场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

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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