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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泽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刑更2172号
案件名称赵泽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泽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172号罪犯赵泽飞,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以(2014)昆知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泽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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