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多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多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