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加法,经商。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侯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加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韦加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注册号为“1213185”的“YLE”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鄞县永林电子厂,后转让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继电器,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
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韦加法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渎西路13号瑞安市齐顺汽车电器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YLE”商标的汽车继电器36000只,后于2013年10月25日被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上述继电器均被查扣,经鉴定,被扣押的继电器价值人民币431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加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财物清单、证据材料提取单、入库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侵权认定意见书、报告、宁波市知名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价格证明、人口信息、证人高某证言、被告人韦加法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YLE”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韦加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加法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加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注“YLE”商标的继电器36000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