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49号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兆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铁,男,汉族,1957年7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16元,减半收取计13808元,由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