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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北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7刑更字第195号
案件名称汤北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北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195号罪犯汤北稳,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北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汤北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0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汤北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汤北稳获得嘉奖15次;

2015年1月获得表扬;

2015年7月获得表扬。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7757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北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北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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