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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3民初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初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柯,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婴姿坊斜对面)。

经营者:黄伟琴。

委托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泗县大庄天天快乐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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