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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庆与张九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39-6号
案件名称谢国庆与张九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国庆,张九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39-6号原告谢国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委托代理人胡澎。

被告张九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庆与被告张九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名称:床头A8865,专利号ZL201130003256.5)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庆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九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谢国庆负担;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张九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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