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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5民初131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31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文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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