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00350号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成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首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首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上海首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瑞安市华兴装璜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