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云,住址江西省南城县万坊镇东港村东港。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元��已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666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