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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中诺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96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中诺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坦洲镇中诺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中诺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许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中诺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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