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秋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盛逵,均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秋梅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秋梅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赖秋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