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89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冉跃妹。
被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青莲路1号。
负责人朱景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冉跃妹、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冉跃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跃妹、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跃妹、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冉跃妹、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