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鹅湖律将奇百货商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买得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鹅湖律将奇百货商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买得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鹅湖律将奇百货商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买得兴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4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鹅湖律将奇百货商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蒋国庆。

委托代理人胡峰,该商场员工。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买得兴百货商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李江锋。

委托代理人胡峰,该商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与被告锡山区鹅湖律将奇百货商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买得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花瓷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青花瓷公司预交),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