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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艾伟亚军综合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艾伟亚军综合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艾伟亚军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826号 原告: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南口村大堡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伟亚军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170号。

经营者:李亚军,女,1971年6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龙斌弘恩公司)诉被告北京艾伟亚军综合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龙斌弘恩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斌弘恩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二元五角,减半收取计二百八十一元二角五分,由原告北京龙斌弘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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