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初11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0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PeteJ.Bragdon),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斌。
被告: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周学斌、廊坊市新动批红门服装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