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3-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陈建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