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知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仙增。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增与被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仙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