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38号罪犯李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罚金5万元已缴纳500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