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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2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陈胜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华,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3C-2108#、2118#、2038#门面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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