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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晶晶与徐卫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4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段晶晶与徐卫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晶晶,徐卫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35号原告段晶晶,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卫林(曾用名孙寒雪),女,汉族。

原告段晶晶与被告徐卫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段晶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段晶晶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晶晶撤回对被告徐卫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晶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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