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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前XX强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12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前XX强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前XX强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7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XX强副食品商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东路28号。

经营者成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XX强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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