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6号原告赵呈利,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口腔内科医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辉,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西举,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武,男,1962年9月25日,汉族,山东省口腔医院医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口腔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欣,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大学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呈利与被告张武、山东省口腔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山东大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呈利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呈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呈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原告赵呈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