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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呈利与张武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56号
案件名称赵呈利与张武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呈利,张武,山东省口腔医院,山东大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6号原告赵呈利,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口腔内科医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辉,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西举,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武,男,1962年9月25日,汉族,山东省口腔医院医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口腔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欣,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大学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呈利与被告张武、山东省口腔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山东大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呈利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呈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呈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原告赵呈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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