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276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太合麦田大院。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天津市爱必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号中天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蒲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爱必欣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全部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