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33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魏塘镇金金模具配件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体育北路**号南起第4间。
经营者:蒋学荣。
经营者:程金娣。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魏塘镇金金模具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