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素华,女,1979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