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历知民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吉浦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浩,男,198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中牟县,现住郑州市。

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孙丽莹,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以下简称康洁洗衣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洁洗衣店的经营者孙丽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洁有限公司诉称,1997年3月14日,原告核准注册了第963945号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3月13日。

2008年9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kangel”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2012年6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康洁”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上述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洗衣、干洗等。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山东省济南市商铺的干洗店(经营范围同属第37类服务项目)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康洁”、“kangel”、“KJ康洁”商标。

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洗衣店面上的“康洁”商标和注销工商登记中的“康洁”字号,被告拒不配合。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经营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1号)》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的经营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原告与被告数次协商未果,被告属于恶意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应按使用时间赔偿正常品牌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且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店面含有“康洁”的字样或图片,并注销或变更含有“康洁”文字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2、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6万元、公证费用2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19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康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96394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4517780号商标注册证、953132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三个商标权属于原告;

证据2、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证明康洁品牌使用费每年为1.5万元;

证据3、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持续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原告支出公证费2000元;

证据4、洗衣单、照片、清洗发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所发生的费用。

被告康洁洗衣店辩称,被告没有侵权。

2013年5月,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邓某,签订的《干洗店转让合同》是无期限的,转让合同内明确标明干洗店转让后现有的装修、装饰以及其他设备全部归我方所有,经营权也归被告所有。

邓某与该店经营者孙丽莹系夫妻关系。

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各大团购网上出售注有康洁字样的洗衣票,且消费者持有该洗衣票,可以到我店洗衣服,因为我店是康洁的分店。

济南康洁在把该店转给被告之前,向消费者售出了126万元的储值卡,消费者持有该储值卡,可以在我店继续进行服务,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侵权。

原告也从未通知过被告停止侵权,所以原告所述不属实。

被告康洁洗衣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干洗店转让合同》复印件,证明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邓某,邓某与该店经营者孙丽莹系夫妻关系;

证据2、洗衣票,证明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洗衣票有效日期到2016年6月31日;

证据3、团购网站截图,证明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店享有管理权,在团购网站上出售的洗衣票可以到被告店进行消费;

证据4、民事调解书,证明济南康洁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有使用康洁品牌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14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963945号“kj-KANGJIE-康洁”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修补衣服,服装翻新,织补衣服,裘皮的保护、清洗和修整、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洗涤、洗衣、洗烫衣物、干洗等。

该商标有效期限后经续展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

康洁有限公司又分别于2008年9月21日、2012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4517780号“kangel”商标以及第9531326号“康洁”商标。

注册有效期分别截至2018年9月20日、2022年6月20日止,两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包括:修补衣服、服装翻新、熨衣服、裘皮的保护、清洗和修整、皮革包养、洗涤、干洗等。

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28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济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金某来到济南市环山路北首标有“康洁洗衣”字样的洗衣店进行消费洗衣,支付洗衣费12元,并拍摄照片十七张。

被告出具的洗衣单显示“济南康洁洗衣连锁开元店,取衣联,地址环山路124号,衬衣12元等”。

被告店内照片显示,被告店内多处装修,柜台、海报写有“康洁洗衣”、“kangel康洁洗衣”字样。

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

经营者孙丽莹办理工商登记个体字号为: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营业时间自2013年12月30日起,经营范围为衣物洗涤。

原告主张,原告的品牌使用费为1.5万元/年。

此外,其为本案维权支出交通费、冲洗照片费用、住宿费、餐费等共计3178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费用不予认可,认为其中部分费用无发票原件,照片冲洗费用过高,且发票显示费用支付时间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通过合法方式核准注册了“kj-KANGJIE-康洁”、“康洁”、和“kangel”三类商标,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康洁”、“kangel”,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相关损失票据原件部分,本院综合原告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时间、范围和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经营者孙丽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济南市店面含有的“康洁”的字样或图片;

二、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经营者孙丽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变更其工商登记中含有“康洁”文字的登记字号;

三、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经营者孙丽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合计3万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由被告济南历下康洁洗衣环山路店(经营者孙丽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