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周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宁民终26号
案件名称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周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周娟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吴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娟红。

委托代理人卞舫。

上诉人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周娟红的起诉,系对自已民事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周娟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周娟红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