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52号原告:蔡应麟,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徐兆火,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四座4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087806。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迪迦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阳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165422-X。
法定代表人:罗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迪迦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211546.6)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275.07元,由原告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