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奋。
上诉人周生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周生明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生明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生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周生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