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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辖终288号
案件名称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七一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8674-4。

法定代表人留金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60710-0。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即“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故意将相同原、被告,相同案由的一个案子分两次同时起诉上诉人(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9737、9734号),将本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提交由原审法院审理,明显是为规避法律规定,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9〕9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精神,原审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超过50万元,且上诉人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并非专利纠纷案件,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管辖规定;

原审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737、9734号两个案件系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针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同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选择分案诉讼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晋江大脚鼠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缺乏依据。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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