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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柏蒂·温妮达公与深圳市罗湖区鸣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3民初2180号
案件名称2180柏蒂·温妮达公与深圳市罗湖区鸣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蒂·温妮达公,深圳市罗湖区鸣鸣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180号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19号(ViaIndustria19,6814Cadempino)。

法定代表人Pasero,Riccar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飞,系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鸣鸣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商业城三楼3387A号,经营者罗志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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