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180号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19号(ViaIndustria19,6814Cadempino)。
法定代表人Pasero,Riccar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飞,系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鸣鸣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商业城三楼3387A号,经营者罗志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