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0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好又多翡翠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一页第十行中的“经营者:薛同方”补正为“经营者:马少华”。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陈汇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朱思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