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5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淼,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