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武陵区三岔路街道办事处长家山居委会人民路2750号(龙港巷大市场2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锐,系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芳立,系该公司超勤体育文化用品经销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