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初字第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松柏生源百货。
经营者:奉双英。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松柏生源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松柏生源百货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松柏生源百货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