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新光路555号新之城全生活广场A区*层***号。
经营者周燕。
委托代理人张洋,该店员工。
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以下简称新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黑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黑鸭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