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板芙镇汇海通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朱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板芙镇汇海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