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1号原告:崔天梅,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陈怡婧,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中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赖军。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百事轩配件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投资人:戴致宝。
被告:戴致宝,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张先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崔天梅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中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百事轩配件厂、戴致宝、张先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天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四被告名下共价值17375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天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中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百事轩配件厂、戴致宝、张先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共173750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