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娟。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木,系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娟、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