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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登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格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哈登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格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哈登塑料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格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哈登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鹏、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格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魏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哈登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格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恩公司)、上海山容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鹏、翟正洪,被上诉人格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耀山,被上诉人山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第28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用于箱体的锁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018645.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哈登公司据以指控格恩公司、山容公司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故哈登公司的起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如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8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哈登公司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登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4818元,分别由一、二审法院退还哈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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